陈某出借证券账户,遭上海证监局10万元罚款

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了一起关于出借证券账户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陈某,女,197X年X月出生,住址为北京市西城区,因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据了解,“陈某”银河证券账户于2009年3月10日开立。在2020年3月1日至2022年8月16日期间,陈某将该账户出借给张某使用,张某借用此账户进行了证券交易。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以及相关账户交易使用的IP地址等证据,证实了这一违法事实。

上海监管局表示,陈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的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监管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了上述处罚决定。

陈某需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若陈某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过,复议和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该处罚决定的公布日期为2025年6月11日。

转自: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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