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徒受伤后师傅拒赔 合法吗?
老话说“一日为师,终身为父”,那么工作中徒弟受了伤,师傅需要承担责任吗?师傅和徒弟间到底是劳务关系还是义务帮工关系?近期,湖南高院公布了一起案例,为传统“师徒授艺”模式敲响安全与契约的警钟。
案例 操作不慎致徒弟受伤师傅拒绝赔偿
黄某为了学习操作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技能,2023年6月25日,拜雷某为师,成为其学徒,双方口头约定劳动报酬为每月1200元。
2024年5月16日,雷某带上徒弟黄某驾驶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前往某工地作业,雷某在操作作业车时,不慎将黄某的左脚砸伤送医治疗,后经司法鉴定,黄某的伤情构成八级伤残。该作业车在甲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尚在保险期间内。事后,黄某就赔偿问题与雷某及甲保险公司进行协商,但以失败告终,遂将雷某及甲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雷某及甲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83万余元。
在庭审中,雷某辩称,黄某跟着他学技术当学徒,双方约定每月1200元生活补助,并不是劳动报酬,其与黄某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属于义务帮工关系,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其在甲保险公司为案涉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如果需要担责,应由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黄某自身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 师徒形成长期的、相对固定的提供劳务的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在雷某处当学徒,与雷某形成了长期的、相对固定的提供劳务的关系。雷某抗辩称其与黄某形成义务帮工关系,义务帮工关系一般是指临时性、非正式的劳动协助,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与提供劳务一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黄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被作业中的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砸伤,主要原因是雷某操作作业车不当所致,且雷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依法应当对黄某的损害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黄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存在次要过错,自身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原因力大小和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情认定由黄某承担30%的责任,雷某承担70%的责任。
本案中,甲保险公司系肇事车辆交强险的承保人,对于案涉车辆作业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应当先由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雷某赔偿70%,黄某自行承担30%。
综上,法院判决甲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黄某各项损失19.8万元;雷某赔偿黄某各项损失22万余元;驳回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类似案例 徒弟学艺中受伤师傅被判担责80%
在传统“师徒授艺”与现代劳动关系的碰撞地带,一纸缺失的合同往往埋下纠纷的伏笔。当学徒在学艺中意外受伤,法律如何穿透“师徒”名分,揭开劳务关系与义务帮工的本质?又如何权衡授业之恩与赔偿之责?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曾审结一起类似案例:单某经人介绍到屈某处学习吊顶安装,并约定学徒期间屈某每月支付单某生活费1500元,包吃住。同年6月18日,在一次吊顶安装过程中,屈某发现自己将本应长为65厘米的螺杆锯成了55厘米,便吩咐单某将已经安装完毕的螺杆取下,并暂时离开了安装现场。单某在取到第六个螺杆时,螺杆上的铁屑溅到右眼内,随即被送医治疗。单某被诊断为:右眼球内异物、玻血、外伤障等,治疗共花费11375元。单某出院后,向师傅屈某索赔未果。
展开全文
法院审理认为,单某到被告屈某处学徒,在师傅指导下从事劳务,所得的劳动成果归屈某享有,同时单某通过学习掌握一定的技能并以每月1500元生活费的形式取得报酬,双方形成劳务关系。单某在从事劳务过程中,屈某应为其职业活动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职责义务。在本案中,屈某存在过错,应对单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单某作为成年人,对危险性认识不足,且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应相应减轻单某的赔偿责任。
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师傅屈某、徒弟单某各应承担的责任为80%、20%。
律师 劳务关系与义务帮工之间存在四点区别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表示,劳务关系与义务帮工间的区别:
一是性质不同,劳务关系是基于约定形成,以获取报酬为主要目的,具经济交易性质;而义务帮工关系是在无法定和约定义务前提下,帮工人出于情理、道义等无偿提供劳务。二是劳务是否有偿不同,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有报酬,而义务帮工关系通常无偿,特殊情况可能有食宿等费用,但非劳务对价。三是约束性不同,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需在特定时间、场所,按要求接受监督约束;而义务帮工中,帮工人劳务活动自主性强,通常不受严格管理约束。四是承担责任方式不同,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方因劳务受损,根据双方过错担责。而义务帮工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受损,被帮工人一般担责,明确拒绝帮工的除外,但可在受益范围内适当补偿。
“在区分劳务关系与义务帮工时,可从是否有报酬、劳务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双方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等方面判断。二者之间实质性差异在于劳务关系是一种有偿的、具有一定从属性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义务帮工关系是基于情谊的无偿帮助行为。”赵良善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学徒因劳务受伤,师傅需根据自身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师傅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有责任为学徒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对学徒进行安全培训和指导。身为学徒,应注意的事项是,学徒应增强安全意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师傅指导,主动学习安全知识和技能,采取必要防范措施。
赵良善建议,师徒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安全责任等,避免纠纷时无据可查。其次,师傅可为学徒购买意外伤害险等,以降低风险;学徒也可自行购买相关保险,保障自身权益。再次,加强日常安全培训,师傅应定期对学徒进行安全培训,学徒要认真学习,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最后,注重保留证据,如保留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记录、培训记录等,以便日后维权时有充分证据支撑。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于震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