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要求公开的信息
原创 惠社评估
1.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3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慈善组织要求公开的信息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年报信息、行政检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信息)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或公开。
社会组织自有信息一般通过信息公示平台或其他便于公众查询的方式公开,如报刊、广播、电视、门户网站等传统媒体或自有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新媒体作为信息公开的渠道,范围要求覆盖其活动地域。
社会组织在住所和服务场地公开登记证书、章程(章程摘要)、执业许可证(如办学许可证、医疗许可证等)、收费许可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信息。
社会组织是慈善组织主要载体,提高社会公信力和信息公开是慈善组织开展公益活动的重要一环,本文着重列举慈善组织在《慈善中国》要求公开的信息。
第一节 基本信息
第二节 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节 公开募捐
第四节 慈善项目
第五节 慈善信托
第六节 重大财产变动(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第七节 关联交易
第八节 其他信息(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信息)
第一节 基本信息
慈善组织在《慈善中国》公开的基本信息,主要为:
(一)经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核准的 章程;
(二)决策、执行、监督 机构成员信息 ;
(三)下设的办事机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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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主要捐赠人是指:
① 注册资金或办公场所捐赠人
② 年度捐赠>500万元或者5%*捐赠收入的捐赠人
(五)本组织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六)本组织的 信息公开制度、 项目管理制度、 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七)公募慈善组织还需公开的基本信息:
1.按年度公开在本组织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5位人员的报酬金额;
2.本组织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慈善组织可以将基本信息制作纸质文本置于单位住所,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基本信息中属于慈善组织登记事项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公开,慈善组织可以免予公开。
第二节 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每年5月31日前,慈善组织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其中公募慈善组织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组成。
第三节 公开募捐
(一)公开募捐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募捐备案编号、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并在《慈善中国》向社会公开。
慈善组织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还应当公开合作方的有关信息。
(二)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募捐信息。
(三)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在《慈善中国》全面详细公开下列信息:
1.募得款物情况;
2.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使用时间、实施地域、支出数额、受益人群及其确定方式、使用效果等支出情况;
如公开募捐周期超过6个月的,以上1~2项所规定的信息至少每3个月公开一次。
3.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包括款物数额、预计使用时间和使用时限、拟实施地域、拟受益人群和预计效果等。
4.应急公开募捐的,在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至少每5日在《慈善中国》公开1次募得款物的接收情况,及时公开分配、使用情况。应急处置与救援结束后,按照1~3项的规定,公开募得款物的接收、分配、使用情况。
第四节 慈善项目
(一)慈善组织设立慈善项目时,应当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慈善项目结束的,应当公开有关情况。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慈善组织应当在慈善项目终止后3个月内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
公募慈善组织为慈善项目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还应当公开相关募捐活动的名称;慈善项目由慈善信托支持的,还应当公开相关慈善信托的名称。
(二)定募慈善组织在重大慈善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在《慈善中国》向社会公开重大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时间、实施地域、受益人群及其确定方式、项目收入和支出情况、项目执行方及实施成效。
重大慈善项目定义:
① 项目捐赠收入>20%当年捐赠总收入,且>50万元;
② 项目支出>20%当年总支出,且>50万元;
③ 持续时间>3年。
(三) 公募慈善组织在慈善项目终止后3个月内,在《慈善中国》向社会公开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对公开募捐合作方的评估和指导监督情况,对慈善项目执行方的评估和指导监督情况及慈善项目实施成效。
项目实施周期超过6个月的,至少每3个月公开1次项目实施情况。
第五节 慈善信托
慈善组织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应当每年至少1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在《慈善中国》向社会公开。
慈善组织作为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的,自设立后30日内在《慈善中国》向社会公开有关情况。
第六节 重大财产变动(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发生下列情形后三十日内,应当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重大资产变动;
(二)重大投资;
(三)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的具体标准,由慈善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本组织章程或者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中规定。
第七节 关联交易
慈善组织关联方: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本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组织。
其中主要捐赠人是指:
①注册资金或办公场所捐赠人
②年度捐赠>500万元或者5%*捐赠收入的捐赠人
(一)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在《慈善中国》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1.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2.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3.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4.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5.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6.与重要关联方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
(二) 慈善组织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关联方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
第八节 其他信息(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信息)
(一)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
(二) 慈善组织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鼓励慈善组织向社会公开前款规定的信息。
(三) 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告知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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